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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时间:2021-06-17  浏览量:11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automatic fire alarm system

  GB 50116 - 2013

  主编部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安 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1 4 年 5 月 1 日

  2013 北 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 149 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116-2013,自 2014年 5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 3.1.6、3.1.7、3.4.1、3.4.4、3.4.6、4.1.1、4.1.3、4.1.4、4.1.6、4.8.1、4.8.4、4.8.5、4.8.7、4.8.12、6.5.2、6.7.1、6.7.5、6.8.2、

  6.8.3、10.1.1、11.2.2、11.2.5、12.1.11、12.2.3 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程》GB 50116-98 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 年 9 月 6 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 号)的要求,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进行全面修订的基础上编制而成。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火灾事故教训和我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的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吸取了先进的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设计、监理、施工、产品制造、消防监督等各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 12 章和 7 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消防联动控制设计、火灾探测器的选择、系统设备的设置、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系统供电、布线、典型场所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

  本次规范修订是一次全面修订。在维持原规范基本框架、保留合理内容的基础上作了必要的补充和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补充了有关线型火灾探测器、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区域显示器、消防应急广播、气体灭火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专用电话、火灾警报装置,以及模块等设备或部件的工程设计要求,使规范内容更加全面,更加符合实际需要。

  2.增加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住宅建筑火灾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的工程设计要求。

  3.增加了道路隧道、油罐区、电缆隧道等典型场所使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工程设计要求。

  4.细化了消防联动控制的工程设计要求,使规范更具有可操作性。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 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文大路 218-20 号甲,邮政编码: 11003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参编单位: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

  西安盛赛尔电子集团有限公司首安工业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松江飞繁电子有限公司 北京利达集团

  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施耐德万高(天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丁宏军、张颖琮、刘凯、沈 纹、严洪、王金元、张文才、吕立、李宏文、孙成群、丁杰、吴军、温伯银、李宁、罗崇嵩、王爱中、刘敏、胡少英、蔡钧、傅俊豪

  主要审查人:陈南、郭树林、李国华、杨瑞新、倪照鹏、王炯、蒋皓、李炳华、杨德才、陈汉民、王东林、陈建飙、李忠、张明、邵民杰

  目次

  1 总 则9

  2 术 语10

  3基本规定11

  3.1一般规定11

  3.2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11

  3.3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12

  3.4消防控制室13

  4消防联动控制设计14

  4.1一般规定14

  4.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15

  4.3消火栓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16

  4.4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17

  4.5防烟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18

  4.6防火门及防火卷帘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19

  4.7电梯的联动控制设计20

  4.8火灾警报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20

  4.9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21

  4.10相关联动控制设计22

  5火灾探测器的选择23

  5.1一般规定23

  5.2点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23

  5.3线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25

  5.4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选择26

  6系统设备的设置27

  6.1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设置27

  6.2火灾探测器的设置27

  6.3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32

  6.4区域显示器的设置32

  6.5火灾警报器的设置32

  6.6消防应急广播的设置32

  6.7消防专用电话的设置33

  6.8模块的设置33

  6.9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的设置33

  6.10火灾报警传输设备或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的设置34

  6.11防火门监控器的设置34

  7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35

  7.1一般规定35

  7.2系统设计35

  7.3火灾探测器的设置36

  7.4家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设置36

  7.5火灾声警报器的设置37

  7.6应急广播的设置37

  8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38

  8.1一般规定38

  8.2可燃气体探测器的设置38

  8.3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设置39

  9电气火灾监控系统40

  9.1一般规定40

  9.2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40

  9.3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41

  9.4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41

  9.5电气火灾监控器的设置41

  10系统供电42

  10.1一般规定42

  10.2系统接地42

  11 布线43

  11.1一般规定43

  11.2室内布线43

  12典型场所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45

  12.1道路隧道45

  12.2油罐区45

  12.3电缆隧道46

  12.4高度大于 12m 的空间场所46

  附录 A 火灾报警、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表48

  附录 B 消防安全管理信息表49

  附录 C 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分类53

  附录 D 火灾探测器的具体设置部位54

  附录 E 探测器安装间距的极限曲线56

  附录 F 不同高度的房间梁对探测器设置的影响57

  附录 G 按梁间区域面积确定一只探测器保护的梁间区域的个数58

  本规范用词说明59

  引用标准名录60

  1总 则【条文说明

  1.0.1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构筑物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 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

  1.0.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 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 语【条文说明

  2.0.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automatic fire alarm system

  探测火灾早期特征、发出火灾报警信号,为人员疏散、防止火灾蔓延和启动自动灭火设备提供控制与指示的消防系统。

  2.0.2报警区域 alarm zone

  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等划分的单元。

  2.0.3探测区域 detection zone

  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2.0.4保护面积 monitoring area

  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

  2.0.5安装间距 installation spacing

  两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2.0.6保护半径 monitoring radius

  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2.0.7联动控制信号 control signal to start & stop an automatic equipment

  由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用于控制消防设备(设施)工作的信号。

  2.0.8联动反馈信号 feedback signal from automatic equipment

  受控消防设备(设施)将其工作状态信息发送给消防联动控制器的信号。

  2.0.9联动触发信号 signal for logical program

  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的用于逻辑判断的信号。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条文说明

  3.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用于人员居住和经常有人滞留的场所、存放重要物资或燃烧后产生严重污染需要及时报警的场所。

  3.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

  3.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应选择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有关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

  3.1.4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的接口和通信协议的兼容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GB 22134 的有关规定。

  3.1.5任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不应超过 3200 点,其中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 200 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 10% 的余量;任一台消防联动控制器地址总数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所控制的各类模块总数不应超过 1600 点,每一联动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 100 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 10% 的余量。

  3.1.6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 32 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3.1.7高度超过 100m 的建筑中,除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

  3.1.8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

  3.1.9地铁列车上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通过无线网络等方式将列车上发生火灾的部位信息传输给消防控制室。

  3.2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条文说明

  3.2.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仅需要报警,不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的保护对象宜采用区域报警系统。

  2不仅需要报警,同时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且只设置一台具有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保护对象,应采用集中报警系统, 并应设置一个消防控制室。

  3设置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的保护对象,或己设置两个及以上集中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采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3.2.2区域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应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及火灾报警控制器等组成,系统中可包括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和指示楼层的区域显示器。

  2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3系统设置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时,该装置应具有传输本规范附录 A 和附录 B

  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系统未设置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时,应设置火警传输设备。

  3.2.3集中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应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消防应急广播、消防专用电话、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组成。

  2系统中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和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应急广播的控制装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等起集中控制作用的消防设备,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

  3系统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具有传输本规范附录 A 和附录 B 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

  3.2.4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时,应确定一个主消防控制室。

  2主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所有火灾报警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并应能控制重要的消防设备;各分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之间可互相传输、显示状态信息,但不应互相控制。

  3系统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具有传输本规范附录 A 和附录 B 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

  4其他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 3.2.3 条的规定。

  3.3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条文说明

  3.3.1报警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可将一个防火分区或一个楼层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也可将发生火灾时需要同时联动消防设备的相邻几个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为

  一个报警区域。

  2电缆隧道的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封闭长度区间组成,一个报警区域不应超过相

  连的 3 个封闭长度区间;道路隧道的报警区域应根据排烟系统或灭火系统的联动需要确定,且不宜超过 150m 。

  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报警区域应由一个储罐区组成,每个 50000m? 及以上的外浮顶储罐应单独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

  4列车的报警区域应按车厢划分,每节车厢应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

  3.3.2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 500 ㎡ ;从主要入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 1000 ㎡ 的房间,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2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和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的长度,不宜超过 100m; 空气管差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宜为 20m~100m。

  3.3.3下列场所应单独划分探测区域:

  1敞开或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

  2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走道、坡

  道。

  3电气管道井、通信管道井、电缆隧道。

  4建筑物闷顶、夹层。

  3.4消防控制室【条文说明

  3.4.1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中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3.4.2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设备应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装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装置、消防电源监控器等设备或具有相应功能的组合设备。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能显示本规范附录 A 规定的建筑物内设置的全部消防系统及相关设备的动态信息和本规范附录 B 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并应为远程监控系统预留接口,同时应具有向远程监控系统传输本规范附录 A 和附录 B 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

  3.4.3消防控制室应设有用于火灾报警的外线电话。

  3.4.4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的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值班记录等文件资料。

  3.4.5消防控制室送、回风管的穿墙处应设防火阀。

  3.4.6消防控制室内严禁穿过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

  3.4.7消防控制室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影响消防控制室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3.4.8消防控制室内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 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 2m。

  2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 3m。

  3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 1m。

  4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 4m 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m 的通道。

  5与建筑其他弱电系统合用的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应集中设置,并应与其他设备间有明显间隔。

  3.4.9消防控制室的显示与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 的有关规定。

  3.4.10消防控制室的信息记录、信息传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 的有关规定。

  4消防联动控制设计

  4.1一般规定【条文说明

  4.1.1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按设定的控制逻辑向各相关的受控设备发出联动控制信号, 并接受相关设备的联动反馈信号。

  4.1.2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电压控制输出应采用直流 24V ,其电源容量应满足受控消防设备同时启动且维持工作的控制容量要求。

  4.1.3各受控设备接口的特性参数应与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联动控制信号相匹配。

  4.1.4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除应采用联动控制方式外,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

  4.1.5启动电流较大的消防设备宜分时启动。

  4.1.6需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其联动触发信号应采用两个独立的报警触发装置报警信号的“与”逻辑组合。

  4.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条文说明

  4.2.1湿式系统和干式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联动控制方式,应由湿式报警阀压力开关的动作信号作为触发信号,直接控制启动喷淋消防泵,联动控制不应受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或手动状态影响。

  2手动控制方式,应将喷淋消防泵控制箱(柜)的启动、停止按钮用专用线路直接连接至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直接手动控制喷淋消防泵的启动、停止。

  3水流指示器、信号阀、压力开关、喷淋消防泵的启动和停止的动作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4.2.2预作用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联动控制方式,应由同一报警区域内两只及以上独立的感烟火灾探测器或一只感烟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预作用阀组开启的联动触发信号。由消防联动控制器控制预作用阀组的开启,使系统转变为湿式系统;当系统设有快速排气装置时,应联动控制排气阀前的电动阀的开启。湿式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 4.2.1 条的规定。

  2手动控制方式,应将喷淋消防泵控制箱(柜)的启动和停止按钮、预作用阀组和快速排气阀入口前的电动阀的启动和停止按钮,用专用线路直接连接至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直接手动控制喷淋消防泵的启动、停止及预作用阀组和电动阀的开启。

  3水流指示器、信号阀、压力开关、喷淋消防泵的启动和停止的动作信号,有压气体管道气压状态信号和快速排气阀入口前电动阀的动作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4.2.3雨淋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联动控制方式,应由同一报警区域内两只及以上独立的感温火灾探测器或一只感温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雨淋阀组开启的联动触发信号。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控制雨淋阀组的开启。

  2手动控制方式,应将雨淋消防泵控制箱(柜)的启动和停止按钮、雨淋阀组的启动和停止按钮,用专用线路直接连接至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直接手动控制雨淋消防泵的启动、停止及雨淋阀组的开启。

  3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雨淋阀组、雨淋消防泵的启动和停止的动作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4.2.4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联动控制方式,当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用于防火卷帘的保护时,应由防火卷帘下落到楼板面的动作信号与本报警区域内任一火灾探测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水幕阀组启动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水幕系统相关控制阀组的启动;仅用水幕系统作为防火分隔时,应由该报警区域内两只独立的感温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作为水幕阀组启动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水幕系统相关控制阀组的启动。

  2手动控制方式,应将水幕系统相关控制阀组和消防泵控制箱(柜)的启动、停止按钮用专用线路直接连接至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并应直接手动控制消防泵的启动、停止及水幕系统相关控制阀组的开启。

  3压力开关、水幕系统相关控制阀组和消防泵的启动、停止的动作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4.3消火栓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条文说明

  4.3.1联动控制方式,应由消火栓系统出水干管上设置的低压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设置的流量开关或报警阀压力开关等信号作为触发信号,直接控制启动消火栓泵,联动控制不应受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或手动状态影响。当设置消火栓按钮时, 消火栓按钮的动作信号应作为报警信号及启动消火栓泵的联动触发信号,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消火栓泵的启动。

  4.3.2手动控制方式,应将消火栓泵控制箱(柜)的启动、停止按钮用专用线路直接连接至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并应直接手动控制消火栓泵的启动、停止。

  4.3.3消火栓泵的动作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4.4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条文说明

  4.4.1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应分别由专用的气体灭火控制器、泡沫灭火控制器控制。

  4.4.2气体灭火控制器、泡沫灭火控制器直接连接火灾探测器时,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的自动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由同一防护区域内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一只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或防护区外的紧急启动信号,作为系统的联动触发信号, 探测器的组合宜采用感烟火灾探测器和感温火灾探测器,各类探测器应按本规范第 6.2 节的规定分别计算保护面积。

  2气体灭火控制器、泡沫灭火控制器在接收到满足联动逻辑关系的首个联动触发信号后,应启动设置在该防护区内的火灾声光警报器,且联动触发信号应为任一防护区域内设置的感烟火灾探测器、其他类型火灾探测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首次报警信号; 在接收到第二个联动触发信号后,应发出联动控制信号,且联动触发信号应为同一防护区域内与首次报警的火灾探测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相邻的感温火灾探测器、火焰探测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

  3联动控制信号应包括下列内容:

  1)关闭防护区域的送(排)风机及送(排)风阀门:

  2)停止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及关闭设置在该防护区域的电动防火阀;

  3)联动控制防护区域开口封闭装置的启动,包括关闭防护区域的门、窗;

  4)启动气体灭火装置、泡沫灭火装置,气体灭火控制器、泡沫灭火控制器,可设定不大于 30s 的延迟喷射时间。

  4平时无人工作的防护区,可设置为无延迟的喷射,应在接收到满足联动逻辑关系

  的首个联动触发信号后按本条第 3 款规定执行除启动气体灭火装置、泡沫灭火装置外的联动控制;在接收到第二个联动触发信号后,应启动气体灭火装置、泡沫灭火装置。

  5气体灭火防护区出口外上方应设置表示气体喷洒的火灾声光警报器,指示气体释放的声信号应与该保护对象中设置的火灾声警报器的声信号有明显区别。启动气体灭火装置、泡沫灭火装置的同时,应启动设置在防护区入口处表示气体喷洒的火灾声光警报器;组合分配系统应首先开启相应防护区域的选择阀,然后启动气体灭火装置、泡沫灭火装置。

  4.4.3气体灭火控制器、泡沫灭火控制器不直接连接火灾探测器时,气体灭火系统、泡

  沫灭火系统的自动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的联动触发信号应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

  2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的联动触发信号和联动控制均应符合本规范第

  4.4.2 条的规定。

  4.4.4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的手动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防护区疏散出口的门外应设置气体灭火装置、泡沫灭火装置的手动启动和停止按钮,手动启动按钮按下时,气体灭火控制器、泡沫灭火控制器应执行符合本规范第

  4.4.2 条第 3 款和第 5 款规定的联动操作;手动停止按钮按下时,气体灭火控制器、泡沫灭火控制器应停止正在执行的联动操作。

  2气体灭火控制器、泡沫灭火控制器上应设置对应于不同防护区的手动启动和停止按钮,手动启动按钮按下时,气体灭火控制器、泡沫灭火控制器应执行符合本规范第

  4.4.2 条第 3 款和第 5 款规定的联动操作;手动停止按钮按下时,气体灭火控制器、泡沫灭火控制器应停止正在执行的联动操作。

  4.4.5气体灭火装置、泡沫灭火装置启动及喷放各阶段的联动控制及系统的反馈信号, 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系统的联动反馈信号应包括下列内容:

  1气体灭火控制器、泡沫灭火控制器直接连接的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

  2选择阀的动作信号。

  3压力开关的动作信号。

  4.4.6在防护区域内设有手动与自动控制转换装置的系统,其手动或自动控制方式的工作状态应在防护区内、外的手动和自动控制状态显示装置上显示,该状态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4.5防烟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条文说明

  4.5.1防烟系统的联动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由加压送风口所在防火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送风口开启和加压送风机启动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相关层前室等需要加压送风场所的加压送风口开启和加压送风机启动。

  2应由同一防烟分区内且位于电动挡烟垂壁附近的两只独立的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作为电动挡烟垂壁降落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电动挡烟垂壁的降落。

  4.5.2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由同一防烟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作为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开启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的开启,同时停止该防烟分区的空气调节系统。

  2应由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开启的动作信号,作为排烟风机启动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排烟风机的启动。

  4.5.3防烟系统、排烟系统的手动控制方式,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上手动控制送风口、电动挡烟垂壁、排烟口、排烟窗、排烟阀的开启或关闭及防烟风机、排烟风机等设备的启动或停止,防烟、排烟风机的启动、停止按钮应采用专用线路直接连接至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并应直接手动控制防烟、排烟风机的启动、停止。

  4.5.4送风口、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开启和关闭的动作信号,防烟、排烟风机启动和停止及电动防火阀关闭的动作信号,均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4.5.5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总管上设置的 280℃ 排烟防火阀在关闭后应直接联动控制风机停止,排烟防火阀及风机的动作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4.6防火门及防火卷帘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条文说明

  4.6.1防火门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由常开防火门所在防火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常开防火门关闭的联动触发信号,联动触发信号应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或防火门监控器联动控制防火门关闭。

  2疏散通道上各防火门的开启、关闭及故障状态信号应反馈至防火门监控器。

  4.6.2防火卷帘的升降应由防火卷帘控制器控制。

  4.6.3疏散通道上设置的防火卷帘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联动控制方式,防火分区内任两只独立的感烟火灾探测器或任一只专门用于联动

  防火卷帘的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应联动控制防火卷帘下降至距楼板面 1.8m 处; 任一只专门用于联动防火卷帘的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应联动控制防火卷帘下降 到楼板面;在卷帘的任一侧距卷帘纵深 0.5m~5m 内应设置不少于 2 只专门用于联动防火卷帘的感温火灾探测器。

  2手动控制方式,应由防火卷帘两侧设置的手动控制按钮控制防火卷帘的升降。

  4.6.4非疏散通道上设置的防火卷帘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联动控制方式,应由防火卷帘所在防火分区内任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作为防火卷帘下降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联动控制防火卷帘直接下降到楼板面。

  2手动控制方式,应由防火卷帘两侧设置的手动控制按钮控制防火卷帘的升降,并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上手动控制防火卷帘的降落。

  4.6.5防火卷帘下降至距楼板面 1.8m 处、下降到楼板面的动作信号和防火卷帘控制器直接连接的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4.7电梯的联动控制设计【条文说明

  4.7.1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具有发出联动控制信号强制所有电梯停于首层或电梯转换层的功能。

  4.7.2电梯运行状态信息和停于首层或转换层的反馈信号,应传送给消防控制室显示, 轿厢内应设置能直接与消防控制室通话的专用电话。

  4.8火灾警报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条文说明

  4.8.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并应在确认火灾后启动建筑内的所有火灾声光警报器。

  4.8.2未设置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声光警报器应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控制;设置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声光警报器应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控制。

  4.8.3公共场所宜设置具有同一种火灾变调声的火灾声警报器;具有多个报警区域的保护对象,宜选用带有语音提示的火灾声警报器;学校、工厂等各类日常使用电铃的场所, 不应使用警铃作为火灾声警报器。

  4.8.4火灾声警报器设置带有语音提示功能时,应同时设置语音同步器。

  4.8.5同一建筑内设置多个火灾声警报器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同时启动和停止所有火灾声警报器工作。

  4.8.6火灾声警报器单次发出火灾警报时间宜为 8s~20s ,同时设有消防应急广播时, 火灾声警报应与消防应急广播交替循环播放。

  4.8.7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

  4.8.8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联动控制信号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当确认火灾后,应同时向全楼进行广播。

  4.8.9消防应急广播的单次语音播放时间宜为 10s~30s ,应与火灾声警报器分时交替工作,可采取 1 次火灾声警报器播放、1 次或 2 次消防应急广播播放的交替工作方式循环播放。

  4.8.10在消防控制室应能手动或按预设控制逻辑联动控制选择广播分区、启动或停止应急广播系统,并应能监听消防应急广播。在通过传声器进行应急广播时,应自动对广播内容进行录音。

  4.8.11消防控制室内应能显示消防应急广播的广播分区的工作状态。

  4.8.12消防应急广播与普通广播或背景音乐广播合用时,应具有强制切入消防应急广播的功能。

  4.9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条文说明

  4.9.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启动应急照明控制器实现。

  2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实现。

  3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消防应急照明配电箱实现。

  4.9.2当确认火灾后,由发生火灾的报警区域开始,顺序启动全楼疏散通道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系统全部投入应急状态的启动时间不应大于 5s 。

  4.10相关联动控制设计【条文说明

  4.10.1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具有切断火灾区域及相关区域的非消防电源的功能,当需要切断正常照明时,宜在自动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动作前切断。

  4.10.2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具有自动打开涉及疏散的电动栅杆等的功能,宜开启相关区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摄像机监视火灾现场。

  4.10.3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具有打开疏散通道上由门禁系统控制的门和庭院电动大门的功能,并应具有打开停车场出入口挡杆的功能。

  5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5.1

  一般规定【条文说明

  5.1.1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火灾初期有阴燃阶段,产生大量的烟和少量的热,很少或没有火焰辐射的场所, 应选择感烟火灾探测器。

  2对火灾发展迅速,可产生大量热、烟和火焰辐射的场所,可选择感温火灾探测器、感烟火灾探测器、火焰探测器或其组合。

  3对火灾发展迅速,有强烈的火焰辐射和少量烟、热的场所,应选择火焰探测器。

  4对火灾初期有阴燃阶段,且需要早期探测的场所,宜增设一氧化碳火灾探测器。

  5对使用、生产可燃气体或可燃蒸气的场所,应选择可燃气体探测器。

  6应根据保护场所可能发生火灾的部位和燃烧材料的分析,以及火灾探测器的类型、灵敏度和响应时间等选择相应的火灾探测器,对火灾形成特征不可预料的场所,可根据模拟试验的结果选择火灾探测器。

  7同一探测区域内设置多个火灾探测器时,可选择具有复合判断火灾功能的火灾探测器和火灾报

  警控制器。

  5.2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条文说明

  5.2.1对不同高度的房间,可按表 5.2.1 选择点型火灾探测器。表 5.2.1 对不同高度的房间点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注:表中 A1、A2、B、C、D、E、F、G 为点型感温探测器的不同类别,其具体参数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C 的规定。

  5.2.2下列场所宜选择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

  1饭店、旅馆、教学楼、办公楼的厅堂、卧室、办公室、商场、列车载客车厢

  等。

  2计算机房、通信机房、电影或电视放映室等。

  3楼梯、走道、电梯机房、车库等。

  4书库、档案库等。

  5.2.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不宜选择点型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

  1相对湿度度经常大于 95% 。

  2气流速度大于 5m/s 。

  3有大量粉尘、水雾滞留。

  4可能产生腐蚀性气体。

  5在正常情况下有烟滞留。

  6产生醇类、醚类、酮类等有机物质。

  5.2.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不宜选择点型光电感烟火灾探测器:

  1有大量粉尘、水雾滞留。

  2可能产生蒸气和油雾。

  3高海拔地区。

  4在正常情况下有烟滞留。

  5.2.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宜选择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且应根据使用场所的典型应用温度和最高应用温度选择适当类别的感温火灾探测器:

  1相对湿度经常大于 95% 。

  2可能发生无烟火灾。

  3有大量粉尘。

  4吸烟室等在正常情况下有烟或蒸气滞留的场所。

  5厨房、锅炉房、发电机房、烘干车间等不宜安装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场所。

  6需要联动熄灭“安全出口”标志灯的安全出口内侧。

  7其他无人滞留且不适合安装感烟火灾探测器,但发生火灾时需要及时报警的

  场所。

  5.2.6可能产生阴燃火或发生火灾不及时报警将造成重大损失的场所,不宜选择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温度在 0℃ 以下的场所,不宜选择定温探测器;温度变化较大的场所, 不宜选择具有差温特性的探测器。

  5.2.7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宜选择点型火焰探测器或图像型火焰探测器:

  1火灾时有强烈的火焰辐射。

  2可能发生液体燃烧等无阴燃阶段的火灾。

  3需要对火焰做出快速反应。

  5.2.8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不宜选择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像型火焰探测器:

  1在火焰出现前有浓烟扩散。

  2探测器的镜头易被污染。

  3探测器的“视线”易被油雾、烟雾,水雾和冰雪遮挡。

  4探测区域内的可燃物是金属和无机物。

  5探测器易受阳光、白炽灯等光源直接或间接照射。

  5.2.9探测区域内正常情况下有高温物体的场所,不宜选择单波段红外火焰探测器。

  5.2.10正常情况下有明火作业,探测器易受 X 射线、弧光和闪电等影响的场所,不宜选择紫外火焰探测器。

  5.2.11下列场所宜选择可燃气体探测器:

  1使用可燃气体的场所。

  2燃气站和燃气表房以及存储液化石油气罐的场所。

  3其他散发可燃气体和可燃蒸气的场所。

  5.2.12在火灾初期产生一氧化碳的下列场所可选择点型一氧化碳火灾探测器:

  1烟不容易对流或顶棚下方有热屏障的场所。

  2在棚顶上无法安装其他点型火灾测器的场所。

  3需要多信号复合报警的场所。

  5.2.13污物较多且必须安装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场所,应选择间断吸气的点型采样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或具有过滤网和管路自清洗功能的管路采样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

  5.3线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条文说明

  5.3.1无遮挡的大空间或有特殊要求的房间,宜选择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

  5.3.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不宜选择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

  1有大量粉尘、水雾滞留。

  2可能产生蒸气和油雾。

  3在正常情况下有烟滞留。

  4固定探测器的建筑结构由于振动等原因会产生较大位移的场所。

  5.3.3下列场所或部位,宜选择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1电缆隧道、电缆竖井、电缆夹层、电缆桥架。

  2不易安装点型探测器的夹层、闷顶。

  3各种皮带输送装置。

  4其他环境恶劣不适合点型探测器安装的场所。

  5.3.4下列场所或部位,宜选择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

  1除液化石油气外的石油储罐。

  2需要设置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易燃易爆场所。

  3需要监测环境温度的地下空间等场所宜设置具有实时温度监测功能的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

  4公路隧道、敷设动力电缆的铁路隧道和城市地铁隧道等。

  5.3.5线型定温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应保证其不动作温度符合设置场所的最高环境温度的要求。

  5.4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选择【条文说明

  5.4.1下列场所宜选择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

  1具有高速气流的场所。

  2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不适宜的大空间、舞台上方、建筑高度超过 12m 或有特殊要求的场所。

  3低温场所。

  4需要进行隐蔽探测的场所。

  5需要进行火灾早期探测的重要场所。

  6人员不宜进入的场所。

  5.4.2灰尘比较大的场所,不应选择没有过滤网和管路自清洗功能的管路采样式吸气感烟火灾探测器。

  6 系统设备的设置

  6.1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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