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解答探讨商业服务网点中争议较多的消防疑难问题,以及有关自动灭火和火灾自动报警设置的问题,欢迎留言高见!
一、商业服务网点的分隔单元,当设置直通室外的封闭楼梯间时,二层的疏散距离可否只计算室内任意一点到封闭楼梯间的距离?
由《建规》5.4.11可知,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封闭楼梯间是否属于直通室外的出口”。从《建规》3.7.3、3.8.3、5.5.9、6.4.14等条文可知,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等疏散楼梯间,可以视为“直通室外的出口”。
依此,二层的疏散距离可以只计算室内任意一点到封闭楼梯间的距离。
二、住宅下部延伸出建筑主体投影外的商铺,可否视为商业服务网点?
住宅下部延伸出建筑主体投影外的商铺,只要符合商业服务网点的规范要求,仍可视为商业服务网点。
注:应适当控制延伸部份的长度,具体可依各地方规定。
三、商业服务网点可否用于办公、物业等场所?
商业服务网点包括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洗衣店、药店、洗车店、餐饮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火灾风险不高于以上场所的普通办公、物业用房等,不影响商业服务网点的定性。
四、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要不要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根据规范要求: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仍可按照住宅建筑定性来进行防火设计。因此,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商业服务网点不需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无须参照《建规》8.3.4.2的商店面积要求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同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也应按照住宅建筑定性来进行防火设计(《建规》8.4.2),商业服务网点可视为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份”。
需要说明的是,即使规范不要求设置,也应鼓励参照《建规》8.3.4.2和8.4.1.3的商店要求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五、商业服务网点的两个相邻分隔单元,可不可以合并?或者在这两个单元增加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进行合并?
不可以合并,除非两个相邻单元合并以后,所有网点单元仍旧完全符合规范关于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否则,任意两个分隔单元合并后,本建筑不再属于带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涉及的问题很多,仅仅增设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不能解决问题。
六、商业服务网点的每个单元,相邻单元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
建议参照《建规》6.2.5: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小于1.0m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m的隔板。
七、商业服务网点的外墙,是否应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设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仍可按照住宅建筑定性来进行防火设计。因此不需要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规范没有要求,但商业服务网点的实际功能与公共建筑相同,因此仍建议设置救援窗口,尤其是网点的第二层,更宜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八、商业服务网点是否需要控制两层的高度小于7.5米?
有观点认为:根据2011版《住宅设计规范》4.0.5要求,当两层的高度达到7.5米时,就需要按三层计算,将不再属于商业服务网点。
本人认为《建规》中的商业服务网点只需要考虑自然层数,以下观点供参考:
1、2014版《建规》新增了建筑层数的规定(附录A: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明确“建筑层数应按建筑的自然层数计算”。本规定适应的建筑当然包括住宅建筑,至少凡《建规》中涉及到建筑层数的要求,如无特殊说明,均应以此为依据。另外,按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有矛盾的地方应以新规范为准。
2、“商业服务网点”属于《建规》的概念,当然应以《建规》条文为准,如需要适应其他规范,一定会进行备注说明(比如《建规》5.1.2的备注2)。
3、《建规》已限定商业服务网点每单元的建筑面积、安全出口和安全疏散距离等要素,规模有限,再设定层高要求,无实质意义。
需要说明的是,限制商业服务网点的层高,可以有效防止搭建夹层等问题,对于地方规定,应予支持!
九、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商店建筑(上面没有住宅),是否可以套用《建规》中关于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
这类商店的上部没有住宅,并不符合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建规》2.1.4),但这类建筑的火灾危险性明显不会高于上面带住宅的情况。因此,套用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应该可行。
但实际应用中,存在相邻店铺打通的情况,尤其普遍存在营业时多个店铺摆放物品连成一体的情况,因此很多地方也要求按公共建筑的商业场所来考虑。
小贴士:
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²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申明:
本文仅供参考,期待抛砖引玉,欢迎留言探讨!实际应用中,各地的执行标准可能有所区别,应以地方意见为准。毕竟,不管是从宽还是从严,统一的标准就是最好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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